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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-12-26 08:17 宅~有何不可
涉民生政策性腐敗案頻發 遏制亟待紮緊制度籠子

當前,涉民生政策性腐敗牽出的個案越來越多,數額越來越大,涉案官員的級別也越來越高,引起廣泛關註。權威人士建議,在完善政策、制度的基礎上,應強化對惠民項目主抓人員的監管,紮緊制度籠子。為防止惠民項目出現斂財窩案、串案,可以考慮引入第三方機制,讓公?或社會中介組織全程參與進來。
  從目前各地案發情況看,涉民生政策性腐敗正凸顯新的特性。
  首先,具有依附性。涉民生政策性腐敗以特定的政策為依附,腐敗根源來自於政策的授權,既依靠於權力,更依附於政策。中國法學會會員孫長江表示,依附於政策,鑽政策的空子,這是一些官員和不法商人利用政策斂財的基本手段。
  其次,?裝性強。權錢交易是擺不上檯面的,但涉民生政策性腐敗可以冠冕堂皇地假公濟私,有很強的隱蔽性和欺騙性,用政策規定的合法程序來掩蓋非法謀利的行為。其表面上按程序依法行政,私下的勾結或交易外人根本看不到,也難以發現。
  “‘?裝性’是涉民生政策性腐敗最大的特徵,可以稱為‘擺上檯面的腐敗’。”遼寧省委黨校教授周維強說,由於政策賦予瞭執行者自由裁量的空間,所以這些涉嫌腐敗的決策表面上都是合法合規的,在程序上和規則上都沒有瑕疵。
  最後,具有勾結性、合謀性。在大量惠民腐敗案件中,單獨犯罪的很少,沒有“合作”對象的配合很難完成。這種“合作”就是內勾外結,將內部政策執行者用利益綁架起來,再通過一些外部人員進行“穿針引線”。大肆吞併和私分國有財物,最後進行利益分配。
  受訪的專傢學者稱,相比一般腐敗,涉民生政策性腐敗的合謀性更強,政策的執行者和受益者之間心照不宣,深度腐敗。
  曾多次參與查辦涉民生腐敗大案的檢察官透露,一些涉民生重點項目大多在相對封閉的空間運行,缺乏有效的外部監督,一?參與項目承攬、資金管理、設備採購的官員權力過大。另外,在專項資金申報、支付等環節,相關管理規定過於寬泛,項目申報條件、審批、撥付程序以及資金使用的監管途徑、方法、責任主體、追究機制等規定均不夠明確。
  專業人士認為,部分不法企業及私營業主打著為惠民工程、為傢鄉作貢獻的幌子,實則看到惠民專項資金管理、發放的漏洞,於是通過行賄打通各個關口,套取專項資金。久而久之,雙方形成瞭穩定的利益輸送關係,大批幹部也由此被拉下水。
  “最重要的原因是對權力缺少有效約束,對決策人缺少監督,掌握權力者就會用手中的權力換取金錢。”周維強說。
  侯小豐、孫長江、王雅等表示,涉民生政策性腐敗案件高發的教訓在於,應強化對項目主抓人員的監管,紮緊制度籠子。“隻要暢通群?舉報渠道,嚴查主管部門瀆職,強化責任追究機制,就可以有效減少參與企業和監管者形成利益共同體的可能性。”侯小豐還建議,為防止惠民專項工程出現窩案串案、確保公平正義,建議引入第三方機制,讓公?或社會中介組織全程參與進來。同時,建立定期抽查制度,對專項資金的管理定期隨機抽查、審計。
  專傢學者提醒,涉民生政策在出臺前,大多是在行政體制的內部封閉運行,在這個過程中立法監督和社會監督相對欠缺,政策出臺後轉化為具體的項目和資金,成瞭腐敗分子爭奪的資源。因此執行政策的部門和人員,權利與責任應該對等掛鉤,對於利用惠民政策以權謀私等行為,則要在制度設計上增加預防、懲戒性措施,此間法律法規的完善是遏制涉民生政策性腐敗的關鍵一環。
  “具體來說,一項政策從制定到執行,離不開監管體系的建立,其中監察、審計以及檢察機關等發揮各自職能十分必要,能夠形成合力最好。”周維強說。他還建議,實施過程中如發現問題,需要調整完善,都可以考慮用聽證會等形式,聽取各界意見。如有必要,人大機關可以要求政策實施機構定期提交專項報告,接受審查和監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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