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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5-8-5 16:37 grereg759
父被控猥褻女兒 證據不足無罪

新北市一名父親被控於99年間某天深夜趁女兒睡著時,伸手猥褻其胸部與下體。他否認犯行,還說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老婆亂摸,新北地院合議庭調查,全案只有女兒說法,但她說詞有瑕疵,證據不足,判父親無罪,可上訴。

本案起因於少女向社工人員述苦,檢警介入偵辦後,少女指控,當時她半夢半醒,感覺床在搖晃,發現是父母正在進行性行為,結束後,母親去沖洗,父親卻趁此時,撫摸胸部與下體。

這名父親否認犯行,他說女兒不聽話時,他確實有毆打女兒,社工因此介入,但絕無性侵,而其妻子罹患精神疾病,有時候晚上會起來觸摸他人,或許是妻子摸女兒時,遭到誤會。

合議庭調查,少女於檢警時說法,對於父親有無將手伸入內褲撫摸或隔著內褲撫摸、父親停止原因是因母親洗澡出來,還是她扭動身軀說法[url=http://www.bestdetect.tw]桃園徵信公司[/url]前後不同,且當時少女的弟弟目前也與姐姐一樣,接受安置、相依生活,案發時,就睡在身旁,卻全然不知。

至於社工的紀錄,合議庭認為,少女並未提及遭猥褻下體,且這是審判外陳述,無法佐證少女於偵審證述可信性,而全案只有少女指控,卻有瑕疵,證據不足,判決無罪;可上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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